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所谓的“特务机关”和“剧组”其实是人类众生相中的一个团体的隐喻,它可以隐喻一个国家、一个村落,抑或是一个有着某种社会功能性的团队等。每个社会团体都有其不为人知的秘密,等待着有勇气的人去揭秘,这也是“剧本杀电影”的另一层功能性涵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