类型:爱情 微电影 喜剧 地区:台湾 年份:2011
《夺冠》当事人给予主办方娱乐营销经理孙某某好处费9.1万元,给付艺人张靓颖的经纪人夏茉含好处费9.1万元,并利用上述两人职务便利,获取了为上述直播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机会。
内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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